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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
        浏览次数:33222 来源:中华物流网  2013/3/18 2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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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重点看租船运输的特点和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
  一、租船货运业务的概念
  (一)租船运输的概念
  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
  因此,租船运输又被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它适用于货物批量较大,货物价值相对较低的大宗散货。
  (二)租船合同的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
  1.船舶出租人
  租船运输的出租人既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 “二船东”。
  2.船舶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既可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也可能是专门从事租船业务的经营人或船公司。
  (三)租船经纪人
  1.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 broker)的概念
  航运市场中专门从事船舶的租赁、订舱、买卖、保险等中介业务的航运经纪人。(ship broker)
  由于租船经纪人对于租船市场的信息掌握全面、及时,具有租船业务的特殊知识和谈判技能,促成合同顺利签订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船经纪公司开展业务的做法十分普遍,所以在航运市场中会存在大批专门从事租船订舱等经济业务的经纪人。
  2.租船经纪人的身份
  租船经纪人包括:
  (1)船舶出租人经纪人
  (2)船舶承租人经纪人
  (3)双方当事人经纪人
  租船经纪人的身份性质可以将其认定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将其认定为居间人。
  3.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
  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1)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洽谈。
  (2)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共同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进行洽谈。这时, 租船经纪人也不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间人在场的条件下进行谈判。
  (3)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与它方指定的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
  4.租船经纪人的佣金
  (1)佣金的标准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在运费或租金的1%~4%。航次租船下,一个经纪人的佣金通常为1.25%,有两个经纪人时的佣金通常为2.5%。
  (2)在没有达成协议时,租船实务的惯例是按照“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租船经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佣金。
  (3)当租船业务洽谈达成协议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了保护租船经纪人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如何处理租船经纪人的佣金问题。“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过错方支付原定佣金的1/3。
  二、租船运输的特点
  (1)按照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
  (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3)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与第三人时,提单起着权利凭证作用;而在第三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提单这时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6)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三、租船合同范本
  (一)租船合同范本的概念
  为了简化签订租船合同的手续,加快签约的进程和节省为签订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也为了能通过在合同中列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一些航运垄断集团、大的船公司或货主垄断组织,先后编制了供租船双方选用,作为洽商合同条款基础的租船合同范本。
  (二)租船合同范本的分类
  1、租船合同范本根据是否得到公认和是否得到广泛采用而分为标准租船合同格式、非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和厂商租船合同格式。
  (1)标准租船合同:是指由英国航运公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纽约土产交易所和日本海运集会所等公共机构所制定或认可,并被公认和广泛采用的合同格式。
  (2)非标准租船合同:是指不属于标准租船合同范围,但其格式有一定的规律,并常被采用的合同格式。
  (3)厂商租船合同:是一些大宗货物主要为租赁船舶而制定的特殊合同格式。
  2、租船合同范本根据租船货运经营方式不同又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范本,定期租船合同范本,光船租船合同范本
  (三)主要租船合同范本
  比较有影响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主要有:
  1.航次租船合同格式
  (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GENCON)”,是国际上标准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我国航次租船实务中大多使用金康合同范本。
  (2)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
  北美谷物航次租船合同:简称“NORGRAIN”,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制定,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英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盟推荐使用。该范本适用于由北美至世界各地的谷物运输。
  (3)其他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业务中使用的租船合同范本还包括威尔士煤炭租船合同、C(矿石)7租船合同、油船航次租船合同1976等。
  2.定期租船合同范本
  (1)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
  纽约土产交易所定期租船合同:简称“土产格式”(NYPE),是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土产格式”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定期租船标准合同。
  (2)波尔的姆统一定期租船合同
  波尔的姆统一定期租船合同:简称“波尔的姆”(BALTIME),是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BIMCO)制定的。
  (3)中租期租船合同
  中租期租船合同:是由中国租船公司1980年制定,专门用于中国租船公司从国外期租船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3.光船租船合同范本
  目前,国际租船实务中关于光船租船合同范本只有一种,即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船合同,简称“BARECON”。
  四、租船合同条款的分类
  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基本上可分下面为三类:
  (一)条件条款
  1.条件条款的概念
  条件条款: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
  如果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擅自取消这种条款,就会使合同双方协议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取消合同,并可提出赔偿要求。
  2.条件条款的判断标准
  (1)成文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之类的条款
  (2)合同中明显指出作为条件的义务责任。在租船合同中以明确的措辞固定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条件条款。
  (3)判例中被视为条件的条款(但也可能会改变)
  (4)根据合同条款、合同背景所表示的双方的意图确定。
  (二)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的概念
  保证条款: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对履行合同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即使合同的一方违背了这些条款,也不至于影响合同的商业目的的实现;受害方只要提出赔偿要求,而不能以此取消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保证条款的确认
  保证条款的确定要视合同的条款、双方的意图而定。
  (三)中间性条款
  中间性条款:是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它既不是条件,也不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这种条款时,受害方究竟是按违背条件条款处理,还是按违背了保证条款处理,要视违约程度和后果而定。
  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程度来分,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可分为:首要条款、印就条款、手写条款、更正条款、附加条款、补遗条款、追加条款等,当他们之间产生矛盾时,需要以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来处理。
  其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首要条款是最高效力;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款。 中华物流网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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